《高规》第7.4.8.1条规定:“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其条文解释中又规定:“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灾初起时,消防水泵启动前,满足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压要求”。
对于没有气压水罐只设消防增压泵的方式,增压泵的流量按消火栓给水系统5 L/s、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5L/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L/s。因没有气压水罐内的消防贮水,增压泵除了满足对管网及补水补压外,还应满足消防主泵启泵前一只消火栓或一只喷头出水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对于设有气压水罐的增压设备,水泵的流量均应10 L/s。消火栓系统独立设置增压设备以及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增压设备时,选用流量为5 L/s或大于5 L/s的水泵是不妥的。原因如下:
1.消防主泵启泵前30s内,消火栓两支水枪的流量10 L/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只喷头动作的流量5 L/s、以及合用系统的流量15 L/s,均由气压水罐内消防贮水提供,此时水泵的作用只是初次运行时给气压水罐和管网补水补压,补水量极其微小。按5 L/s的流量选用对水泵的长期运转是不利的而且浪费。
2.消防主泵启泵前30s内的消防用水,由气压水罐内消防贮水提供,水泵可不考虑罐内贮水用完后继续满足两支水枪或五个喷头喷水的供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9条规定:“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而消防产品和消防设计必须做到这一点。
3.《高规》第7.4.8.1条的原文是“不应大于5 L/s”,并没有要求一定是5 L/s,所以,对设有气压水罐的增压设备的管径均可按1 L/s的流量计算确定。但增压设备的气压水罐出水管及其与水泵汇合的总出水管管径应按l 0 L/s(消火栓系统)、5 L/s(自动喷水灭火系)、15L/s(合用系统)的流量计算确定。